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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薛裕华与米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裕华,米忠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薛裕华,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堰口村一组。被告米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裕华诉被告米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裕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米忠伟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朝阳南路28A号1栋1-4房产、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果品巷6-A号1栋3-1-3房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薛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胡坤娥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汉路梯子沟里47号1栋房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米忠伟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朝阳南路28A号1栋1-4房产(产权证号:××号),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果品巷6-A号1栋3-1-3房产(产权证号:××号)。二、查封担保人胡坤娥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汉路梯子沟里47号1栋房产(房产证号:20××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