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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立兴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海盈贸易有限公司、韩传彪、魏艳玲、卢文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兴,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海盈贸易有限公司、韩传彪、魏艳玲、卢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范立兴被执行人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海盈贸易有限公司、韩传彪、魏艳玲、卢文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艳玲20300元到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账号:2442064104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