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金莲、凌宗云与李荣洪、刘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莲,凌宗云,李荣洪,刘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莲,女,51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凌宗云,男,61岁,汉族,四川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荣洪,男,43岁,汉族,四川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刘妙,女,40岁,汉族,四川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雅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荣洪、刘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荣洪、刘妙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妙在银行有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妙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