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韦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韦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被执行人韦建祥。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韦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2013)金执字第34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韦建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3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