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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1日,住宣汉县。被告:向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4日,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龙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