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1日,住宣汉县。被告:向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4日,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龙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