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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小会与欧立贤、杨小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会,欧立贤,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宋小会。被执行人欧立贤。被执行人杨小红。申请执行人宋小会与被执行人欧立贤、杨小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小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立贤、杨小红给付为其承担连带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的借款本息合计1486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3元、保全费52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红、欧立贤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房管局只有农房登记现不便处置。同时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小会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宋小会说明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宋小会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宋小会本次申请执行为欧立贤、杨小红承担连带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的借款本息合计1486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3元、保全费520元。被执行人欧立贤、杨小红尚欠申请执行人宋小会为其连带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的借款本息合计1486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3元、保全费52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宋小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