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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建军与鞠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军,鞠华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谭建军,系金成水泥制品厂(个体)厂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娜。被告:鞠华军。委托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军诉被告鞠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苘俏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