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建军与鞠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军,鞠华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谭建军,系金成水泥制品厂(个体)厂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娜。被告:鞠华军。委托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军诉被告鞠华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苘俏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