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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89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