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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立坤与张永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坤,张永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24号原告:丁立坤。被告:张永超。法定代理人:张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坤与被告张永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立坤撤回对被告张永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欣欣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