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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玉兰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未央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兰,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未央路购物广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含光门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79号原告吴玉兰,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未央路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6号。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含光门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64号。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兰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未央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未央路购物广场(未央路126号),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