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桂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刘桂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56号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金昆,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桂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被告刘桂民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已经履行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兴江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代理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