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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如与被告赵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如,赵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林国如,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利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如与被告赵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国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国如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