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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香琴与赵世军、呼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琴,赵世军,呼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刘香琴,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世军,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巧霞,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香琴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世军、呼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世军、呼巧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世军与申请执行人刘香琴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世军于2013年8月13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6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