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秀镛、张宝娴、邹伟萍、张嘉斌、张智玲、张嘉彪、张嘉庆、张美玲与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季镛,张宝娴,邹伟萍,张嘉斌,张嘉彪,张嘉庆,张美玲,张智玲,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16号原告:张季镛,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宝娴,地址:广州市。原告:邹伟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窦健华,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嘉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嘉彪,现住加拿大。原告:张嘉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张美玲,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智玲(同为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述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健,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地址:广州市。原告张季镛等八人不服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请求确认拆除上盖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就所诉问题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季镛、张宝娴、邹伟萍、张嘉斌、张嘉彪、张嘉庆、张美玲、张智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季镛、张宝娴、邹伟萍、张嘉斌、张嘉彪、张嘉庆、张美玲、张智玲负担。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刘湛英人民陪审员 潘越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