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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704号原告:李某甲,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证人李某丙、王某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浩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浩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我与被告婚后沟通困难,感情日益淡薄,2008年8月份,被告在明知我已怀孕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缺席,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蒙城县马集镇马庙村委会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份外出,原、被告分居满两年;4、河北省迁安市千百慧足道馆书面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同上;5、证人李某丙、王某的证言,证明目的同上。被告李某乙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腊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浩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浩宇。2008年8月份,被告外出,至今无音信。另查明,原告自愿放弃陪送的嫁妆。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牛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