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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培书与王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书,王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张培书,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24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6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代表人王向阳,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培书诉被告王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12月5日,被告王卫东驾驶“豫P×××××”重型自卸车将原告撞伤,经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郸公交认字[2012]第1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卫东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豫P×××××”重型自卸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000元。要求被告及时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赔偿给原告张培书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赔偿款直接存入原告代理人张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的银行卡:62×××25内);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培书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