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0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于某梅与纪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梅,纪X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0973号原告于X梅。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纪X亮。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纪X茹随被告共同生活,女孩纪X怡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08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2008年12月3日生女孩纪X茹,于2010年7月1日生女孩纪X怡,纪X怡现在原告处生活,纪X茹现在被告处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2)沭X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女孩纪X怡现在原告处生活,女孩纪X茹现在被告处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因此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女孩纪X怡、被告抚养女孩纪X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于X梅与被告纪X亮离婚。二、女孩纪X怡由原告抚养,女孩纪X茹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