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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通铭桥梁钢模厂与姚某某、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通铭桥梁钢模厂,姚某某,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718-1号原告南宁市通铭桥梁钢模厂。执行合伙人张卫铭。担保人杨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法定代表人苏如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通铭桥梁钢模厂与被告姚某某、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姚某某的工程款73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姚某某的工程款7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杨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北一巷X号房屋及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北一巷X号,地号为011104XXXX,南宁国用(2005)第431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