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王文俭与裴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俭,裴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王文俭。被告裴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俭诉被告裴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俭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俭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