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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王文俭与裴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俭,裴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王文俭。被告裴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俭诉被告裴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俭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俭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