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5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宋火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宋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517—2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东大街。负责人陈亚坤,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冬发,系该厂职工。被执行人宋火友,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包工头,住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宋火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火友支付货款27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宋火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的东风日产尼桑小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光市润腾建筑模板厂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火友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的东风日产尼桑小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