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代理人:闫基虎(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运河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真(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人事企管部科员,住。委托代理人:刘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翟德才代理审判员 孙 微代理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