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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邹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甲,女,生于1972年3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某乙,男,生于1967年7月27日,汉族,农民。邹某甲申请执行邹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邹某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邹某甲共同财产折价款650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邹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邹某乙于2013年10月28日交纳执行款65000元,但要求本案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交纳。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邹某甲意见,邹某甲自愿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50元。现申请执行人邹某甲已将执行款65000元领取,并主动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750元。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