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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姚茜、毕艳等与马晓晖、廖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姚茜。申请执行人毕艳。被执行人马晓晖。被执行人廖俊。申请执行人姚茜、毕艳与被执行人马晓晖、廖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晓晖、廖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位于桂林市高新区盛景科技大厦1单元1层6#、7#号房产备案登记更名至申请执行人姚茜、毕艳名下,申请执行人姚茜、毕艳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及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马晓晖、廖俊名下的位于桂林市高新区盛景科技大厦1单元1层6#、7#号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备案)至申请执行人姚茜、毕艳名下,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