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丰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艾科达(深圳)光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丰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艾科达(深圳)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70号原告深圳市诚丰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成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科达(深圳)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丰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艾科达(深圳)光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诚丰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