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颂与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颂,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王颂,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本科,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阳,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颂诉被告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颂委托代理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颂诉称:王颂欲购宝马X5汽车一辆,经人介绍得知向阳开设马鞍山市皇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宝马汽车销售业务。2013年3月11日,向阳以马鞍山市皇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王颂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颂先生(身份证号340502197311030216)购置车辆定金壹拾伍万元整”。同月12日,王颂按向阳要求将购车定金137000元汇至其开办的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购车订金,但车辆一直未交付,所付定金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请判令:一、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王颂购车预付款137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颂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举证如下:1、王颂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颂的主体资格。2、向阳户籍基本信息原件、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各一份,证明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3、收条、汇款凭证原件各一份,证明马鞍山市皇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王颂出具150000元的收条以及实际向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款137000元用于购买宝马车的事实。向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本院认证如下:王颂所举证据1至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马鞍山市皇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王颂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颂先生(身份证号340502197311030216)购置车辆定金壹拾伍万元整”。次日,王颂将137000元汇至向阳开办的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购车定金,但车辆一直未交付,所付购车定金未返还,以致成讼。马鞍山市皇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本院认为:1、王颂仅提供马鞍山市皇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载明收到王颂购置车辆定金15万元的欠条,但未提供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相关信息资料,也不能证明该公司是向阳开办的,因此,王颂诉请向阳偿还购车预付款137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王颂将购车预付款137000元汇至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使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而致王颂蒙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故本案属不当得利之债,作为受益人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将其所得利益137000元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王颂。因此,对王颂要求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购车预付款1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王颂人民币1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40元,由安徽产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美娟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