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赵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赵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6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22204064-9.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城北街。负责人:任智锋,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筱与,男。被执行人赵卜,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卜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1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10月1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卜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赵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68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