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9号1112室。法定代表人苏国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苗小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成,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华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智慧代理审判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