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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无为兴庄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初字第02209-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在昆山乡财政所的补偿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安徽省无为县兴庄煤炭有限公司在昆山乡财政所的补偿款3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