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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统建管理办公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统建管理办公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936号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羊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昌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庆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职务不详。被告:陕西省统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3号。负责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统建管理办公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