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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振才与牟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才,牟善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宋振才,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虹,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善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才与被告牟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振才于2013年10月28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振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振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