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新田与吴江市川盛纺织磨毛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田,吴江市川盛纺织磨毛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陈新田,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吴江市川盛纺织磨毛厂。投资人王元林,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田与被告吴江市川盛纺织磨毛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新田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代理审判员 殷 翔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