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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静与王备征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王备征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孙静,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备征,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王备征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静负担。审判员  侯善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