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静与王备征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王备征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孙静,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备征,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王备征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静负担。审判员 侯善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