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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