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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永辉、倪珩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张永辉,倪珩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王娟。被告张永辉。被告倪珩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张永辉、倪珩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以被告张永辉下落不明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付原告王娟525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