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岳某某,该项目部经理。韩某某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由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田瑞生人民陪审员 郑铁军人民陪审员 魏永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