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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百清与邸向国、马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清,邸向国,马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刘百清,农民。被告邸向国,农民。被告马建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清与被告邸向国、马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百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百清负担。代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