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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3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775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A座2层201。法定代表人吴欣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欢,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周丕海诉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周丕海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丕海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丕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