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杜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