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梅学健。
委托代理人:胡海泉、赵李文。
被告:徐蔚。
被告:方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负责人:任灵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学健为与被告徐蔚、方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学健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学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学健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徐怀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