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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航申请执行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航,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航,男。委托代理人吴刚,男。被执行人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竹柏,男。委托代理人牛赟,女。李航申请执行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劳仲案字(2013)第04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字(2013)第04号裁决书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三劳仲案字(2013)第04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