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戴衍标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衍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戴衍标。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麦新浩,该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0楼。本院受理原告戴衍标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公司与被保险人戴衍标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约定,本案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应当由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保险合同的保险纠纷,原告戴衍标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特别约定“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戴衍标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作出的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特别约定,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约定管辖权明确,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应由保险人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艳平审 判 员 傅亚吉代理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