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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曾承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曾承友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委托代理人张义强。被告曾承友。委托代理人高正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承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生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