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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陈成发、XX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陈成发,XX秀,江阴市锦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负责人许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卫兴。被告陈成发。被告XX秀。被告江阴市锦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青阳钢材市场D座18号。法定代表人XX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与被告陈成发、XX秀、江阴市锦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江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成发、XX秀、锦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江阴支行诉称:工行江阴支行借给陈成发、XX秀6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浮20%确定年利率为7.872%,陈成发、XX秀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并以无锡市县前西街室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锦杰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成发、XX秀未按约还款,现合同已到期,要求判令陈成发、XX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1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2年12月6日为244980.47元,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129775元,实现抵押权,锦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成发、XX秀、锦杰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陈成发、XX秀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6日,工行江阴支行作为贷款人与陈成发、XX秀作为借款人,锦杰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工行江阴支行借给陈成发、XX秀610万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年利率为7.872%;陈成发、XX秀按月付息二次还本,第十一个月还本金5%,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陈成发、XX秀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工行江阴支行有权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若陈成发、XX秀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工行江阴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陈成发、XX秀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工行江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陈成发、XX秀承担;陈成发以其所有的无锡市县前西街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工行江阴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锦杰公司对陈成发和XX秀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人为工行江阴支行,债权数额10303560元。工行江阴支行于2012年6月6日依约划付了借款610万元,借款凭证载明,起息日为2012年6月6日,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6月6日。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成发、XX秀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2年12月6日,已连续5期逾期还款,现尚欠借款本金610万元及利息244980.47元。工行江阴支行遂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1月6日,工行江阴支行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工行江阴支行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陈成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9775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违约本金及利息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收据、身份证、结婚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工行江阴支行与陈成发、XX秀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陈成发、XX秀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2年12月6日,已连续5期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且合同已到期,工行江阴支行有权按合同约定主张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陈成发、XX秀承担律师费。合同双方已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法有效,在陈成发、XX秀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工行江阴支行主张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锦杰公司与工行江阴支行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成发、XX秀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610万元、利息244980.47元(计算至2012年12月6日),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陈成发、XX秀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129775元。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陈成发名下抵押的无锡市县前西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030.35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支付优先受偿。四、江阴市锦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1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85元,合计62605元(已由工行江阴支行预交),由陈成发、XX秀、锦杰公司共同负担。(工行江阴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陈成发、XX秀、锦杰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成发、XX秀、锦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工行江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尤 祺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