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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张某甲,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