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张某甲,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