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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农民。上诉人王某和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2003年10月1日生双胞胎,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农历8月15日因家务事双方矛盾后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撤回了起诉,经人调解,至今未和好。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原、被告虽已婚多年又生育子女,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撤诉后至今未和好,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虽现在两个儿子均随被告生活,因未满10周岁,为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长子王某甲应由原告抚养,次子王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长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二、两个孩子已满十周岁,而且都同意与上诉人生活,也一直随上诉人生活,两个孩子均应由上诉人抚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常某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两年多不到三年,未能和好,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应当一人抚养一个,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都是打工的,我们一人抚养一个孩子比较合适。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的问题,因被上诉人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双方未能和好,其再次起诉,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相当,故一方抚养一个孩子较为妥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常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