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孙**。被告李**,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