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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守旗与汤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旗,汤明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01号原告周守旗,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徐从俊、郭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明鹏,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周守旗与被告汤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久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守旗委托代理人徐从俊,被告汤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守旗诉称,2011年8月17日,被告汤明鹏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两分五,并约定于2011年9月16日前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高额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950元(按年利率6.65%结算两年),合计169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汤明鹏第一次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其姓名为汤朋鹏,而非汤明鹏。另查明,本案借款人为汤朋鹏。汤明鹏系原告诉讼时书写错误。本院认为,原告周守旗诉讼被告主体书写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守旗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