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向东与高文秀、赵永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东,高文秀,赵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高向东,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国华电厂职工。被执行人高文秀,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永平,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向东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文秀、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永平与申请执行人高向东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永平于2013年11月10日前给付30000元,被执行人赵永平承担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