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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宋书其、王庆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0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被执行人宋书其。被执行人王庆敏。王秀兰诉宋书其、王庆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审理期间过程中,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46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庆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产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庆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