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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志莲与林国平、王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莲,林国平,王春,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张志莲。被告:林国平。被告:王春。被告: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莲与被告林国平、王春、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莲自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琼 来自